随着互联网的应用,网络也在改变着封锁作战的规则
2019-10-10 15:29:31 来源:人民网

编者按:当前,网络战已逐渐从战略规划走向战争前沿,网络战部队成为世界各国尤其是一些网络技术发达国家的优先发展目标。制定网络战规则成为网络空间行为准则的核心内容之一。开放互联的网络空间,与传统陆海空领域有着极大的不同,如何在继承已有作战规则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合网络空间特点的作战规则,成为需要重点研究的方向,对封锁在网络战中的适用性、网络战作为传统海上或空中封锁的手段和方式,以及下一步发展趋势的研究探索,值得上升到全球网络空间行为准则制定的层面高度关注。

封锁,从狭义上理解,是海战中使用武力的一种方式,随着近代海上军事技术的进步而出现,包括防止所有船舶和飞机(敌国和中立国)出入属于交战国、被交战国占领或控制的特定港口、机场或海岸区域的交战行动,其目的在于孤立、隔断和阻碍其与外界的一切联系和交往,尤其是商业往来,以达到削弱敌方军事实力的战略目标。后来,随着航空技术的出现与发展,开始使用飞机增强海军封锁,以及防止飞机出入属于敌国、被敌国占领或控制的特定机场或海岸区域。伴随封锁作战的广泛运用,国际社会形成了一些规范封锁作战的惯例和规则,如1856年《巴黎海战宣言》、1909年《伦敦海战宣言》、1994年《圣雷莫海战法手册》等。从广义上讲,封锁是以诸军兵种武装力量为全部或局部切断敌方同外界的经济、军事联系所采取的一系列阻隔及进攻行动,既可以在陆上、海上或空中甚至太空分别进行,也可以在多维空间以各种力量联合实施。上述封锁法规是否适用于网络战,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网络战,是《塔林手册》在制定过程中面临的一个极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一、封锁在网络战中的适用性

信息时代,人们对信息和信息系统的依赖性越来越大。在国防和军事领域,指挥、控制、通信、计算机、情报、监视、侦察(C4ISR)一体化系统已成为未来战争中必不可少的“力量倍增器”。然而,信息系统和网络中的硬件、软件、数据都存在着脆弱性,易受硬杀伤、软杀伤、非杀伤武器的攻击。网络战也逐渐从战略规划走向战争前沿,网络战部队成为世界各国尤其是一些网络技术发达国家的优先发展目标。

早在1996年,美国《国防报告》称,信息战旨在“通过影响敌方的信息和信息系统,运用和保护己方的信息和信息系统来夺取信息优势,支持国家军事战略”。“网络封锁”就是用来影响敌方信息和信息系统的“进攻信息战”。近年来,美国不断出台与网络战有关的战略和政策,并专门成立了网络战司令部。2015年4月最新通过的《国防部网络战略》,明确提出了通过网络行动实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战略构想,意味着美国网军司令部能够攻击并切断主要对手的军事网络基础设施,并与美国其他政府部门合作,实现其战略目标。

网络军事行动用于实施封锁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在计算机及其网络产品(硬件、软件)中植入后门;利用扫描程序等手段寻找对方信息系统和网络中的安全漏洞;利用安全漏洞侵入对方信息系统和网络;利用电子邮件炸弹和列表链接等手段实施拒绝服务攻击;利用计算机病毒削弱和瘫痪信息系统和网络;截取并破译信息系统和网络中的敏感信息;非法访问和篡改信息系统和网络中的信息;利用信息欺骗、信息渗透等手段对敌方进行信息攻击;利用木马程序改变信息系统和网络的应用功能等。

也有人认为,网络战仅仅是一种电子阻塞,也就是与电子战的后果类似。值得注意的是,海上或空中封锁经常是为了造成可通过网络方式达成的特定效果。例如,封锁的合法目标经常是对敌方经济造成负面影响。由于当前很多经济活动是通过互联网通信进行的,因此《塔林手册》认为,对敌方控制区域的网络通信实施封锁,与阻塞通信存在质的区别,适用封锁法规是合理的。

网络封锁可通过其他非网络方式发生效力,如利用各种硬杀伤、软杀伤、非杀伤武器攻击敌方信息系统和网络的关键节点。通过网络战手段实施封锁,如对船舶推进系统和导航行动实施远程侵入网络行动,使其无法正常航行,就能实现传统方式封锁的目的。综合运用包括网络战在内的各种方法,还可以增强封锁效果。例如,冲突一方可通过更改路由选择表,拒绝接入互联网路由服务器,同时使用定向能武器干扰无线电频谱通信以及空中打击敌方领土内的互联网干线,破坏敌方网络中心。

《塔林手册》同时还强调,任何使用网络行动来执行或维持封锁都要受到动能方式方法作战规则的相同限制。特别是,如果对平民造成或有可能造成的伤害,与封锁预期的实际直接军事优势相比过大,就成了非法的封锁。

二、网络战作为传统海上或空中封锁的手段和方式

《塔林手册》第67条规定,网络战方法和手段可用以维持和执行海上或空中封锁,只要其本身或与其他方法相结合不会产生违反国际武装冲突法的行为。根据武装冲突法规则和国际惯例,封锁开始前必须进行宣告和通知,明确封锁的开始、持续时间、地点和范围;封锁必须有效;维持封锁部队可部署在离海岸一定距离,该距离根据军事需要确定;不能封锁中立港口、海岸和机场;封锁的停止、升级、扩大、重建或其它变化必须宣告和通知;封锁方应对每一国船只和飞机公平地适用。运用网络战手段实施封锁,也应遵守这些规则,但由于其与传统封锁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在规则的适用性上有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是封锁的范围问题。根据国际惯例和规则,封锁的建立要划出禁止船舶或飞机穿越的地理界线。这就产生了问题:封锁的界线是否可通过网络封锁的宣告作出,封锁所有经过该界线的网络通信是否可行。根据技术专家的建议,这两点都可以做到。一个概念上的难题是,按照目前的理解,封锁有地理上的限制,如海上或空中封锁涉及防止出入特定港口、机场或海岸区域。考虑到中立国船舶和飞机在国际水域和空间的相对自由,只有封锁行动涉及这些区域时,封锁概念才是恰当的,由此会干涉中立权。少数专家严格适用这一范例,导致对内陆国的领土无法建立概念上的网络封锁的结果。大部分专家认为,网络封锁在这种情况下是一个有意义的概念,因为它能有效地在交战国领土外执行,无需破坏相邻国家的中立。

二是封锁的有效性。根据1856年《巴黎宣言》的规定,封锁要有效,必须由一支足够的武力驻守在封锁区域,足以使船舶一旦进入该封锁区域,就可以对其实施拿捕。1994年《圣雷莫手册》也对这一规则进行了重申,并强调“封锁是否有效是个事实问题”。因此,以一纸书面命令宣告封锁敌国海岸,却没有任何军舰被派往封锁地点的纸上封锁(paper blockade)是不具备效力的。参与《塔林手册》制定的专家也对有效性标准适用于网络封锁存在争议。少数专家认为,由于通信可通过其他方式(如无线电、电话)完成,因此不可能有足够的有效性。大部分专家以空中和海上运输为依据来支撑其观点,由于海上封锁无法通过船只运送物质,而采取空运方式,并不会造成海上封锁无效,反之亦然。

三是封锁对中立国的影响。根据武装冲突法所的基本原则,各方采取的交战措施应顾及中立国利益,不能侵害中立国权利。在空中封锁和海上封锁情形下,《空战与导弹战手册》和《圣雷莫手册》都规定,封锁不得阻止进入中立国空域、港口和海岸。《塔林手册》也采取同一立场,即网络封锁不能阻碍或严重影响中立国之间的中立性网络基础设施的使用,同时明确规定,实施网络行动执行海上或空中封锁不能阻止或严重影响进入中立国领土。网络战可以达到阻止进入的效果。例如,干扰中立国飞机或船舶推进系统或导航系统的网络行动能有效阻止飞机或船舶进入中立国空域或海域。同样,干扰港口或机场操作也能有效阻止船舶或飞机使用这些设施,从而无法进入中立国领土。为执行封锁而采用妨碍进入中立网络基础设施或中立国网络通信的网络行动,是否符合封锁法的中立规则,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

三、下一步发展趋势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对以网络为媒介的信息及信息系统依赖性越来越大,网络成为国家间博弈的重要空间。中国坚持主张和平利用网络的原则,但网络空间的军事化成为事实。由于网络封锁技术问题复杂,争议众多,《塔林手册》相关规定较为简略,仅把网络战作为传统海上或空中封锁的手段和方式。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网络战规则还存在较大完善空间,需要积极争夺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

一是单纯网络封锁问题。随着人类对网络依赖性的日益增长和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单纯使用网络战手段实施封锁极有可能成为现实。当前,一些专家完全否认网络封锁概念作为法律规则的存在,另一些专家虽然接受这一概念,但指出在实际中难以满足法律标准的要求。此外。还有人认为单纯网络封锁在操作上和技术上都可行,可以满足传统标准的要求,因此是合法的。由于还不能就单纯网络封锁的存在、建立和执行规则达成一致意见,《塔林手册》仅对网络方式作为传统海上或空中封锁的组成部分进行了规定。不容忽视的事实是,计算机和计算机系统越来越多地用于船舶和飞机的操作,网络方式能用来帮助建立与执行海上或空中封锁。与此同时,使用网络战方式封锁中立方或敌方与敌方领土或敌方控制区域进行网络通讯,是否要遵守封锁法,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二是网络禁区问题。由于传统封锁规则对封锁的程序、效果等方面有较高的要求,为规避这些规则对作战带来的不利影响,在武装冲突实践中,很多交战方以“隔离”、“拦截”等概念来代替封锁,相关区域则被冠之以“禁区”、“拦截区”、“警戒区”等。如海湾战争中,美国把对伊拉克的封锁称之为“海上拦截”。在武装冲突中,交战国可以根据作战需要建立各种类型的区域,但它们不是“自由开火区”或“不受限制的作战区域”,交战国在这些作战区域要完全遵守武装冲突法的规定。进入该区域的中立物体、民用物体和其他受保护物体及人员仍享有法律保护地位。网络行动可用于宣告和通知作战区域的建立并加以维持。例如,可用网络手段来就通过某作战区域的限制措施进行交流,或者警告接近该区域的船舶或飞机。同样,在某作战区域有船舶或飞机可作为军事目标进行攻击时,在符合武装冲突法规定的前提下,可用网络手段来协助或执行攻击。但由于通信在很多情况下都要依赖网络基础设施进行,而信息发送方没有控制权,因此区域的确定在技术上具有较大挑战性。

还需要注意的是,封锁法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非国际武装冲突中,作为冲突一方的国家有权对其控制以及领土主权管辖下的区域实施进出限制。只要国家将行动范围限制在其领土、水域和空间,就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封锁。由于非国家主体不享有建立和执行海上或空中封锁的权利,因此也就无权进行网络封锁。(来源:中国信息安全)

关键词: 网络 封锁作战